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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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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及答辩

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一)商标异议客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二)商标异议有什么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三)哪些情况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二、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一)商标异议答辩的内容有哪些?

1.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

4.其他附送的材料: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二)商标异议答辩主要注意什么?

1.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