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不可抗拒的事由)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一、委托恢复专利权需提供的资料
专利局相关权利终止通知书;
延误原因证明材料;
委托书。
二、请求专利权恢复的时间性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事由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其权利。
温馨提示: 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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