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之争判决 最高法终判王老吉加多宝共享红罐
时间:2022-03-31浏览次数:855
今天,最高法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王老吉、加多宝历史渊源
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而广药集团自己则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也就是绿盒王老吉。
1997年,广药集团又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到2003年,香港鸿道集团负责人陈鸿道3次向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行贿共计300万元港币,使得双方再签补充协议。最终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广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一审:加多宝公司侵权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败诉后,产品被迫改为金罐加多宝。
终审:共同享有
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最高法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文章来源:中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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