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企:同舟共济,绝不落下一区。
时间:2022-04-01浏览次数:964
南山区:
关于印发南山区携手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专项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六稳”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企业因疫情面临的实际困难,与企业共渡难关,在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扶持措施基础上,根据南山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辖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对疫情防控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一、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1、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对符合条件的租户企业,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租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2、鼓励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中予以侧重考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3、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园区运营机构,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予以专项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实施商业企业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按企业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提供专项金融支撑
5、对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为辖区企业贷款融资产生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按最高50%的比例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摊风险,最高代偿金额3000万。(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设置专项信贷额度、给予专项利率优惠、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予以还款展期宽限、减免罚息等支持,对力度较大、效果明显的,通过2020年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表彰,并在后续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三、保障物资稳定供应
8、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辖区生产有关应急防疫物资的企业,按其2020年2月至4月合计产值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出现产能过剩的,区政府优先考虑采购其产品供给辖区医疗机构或作为战略储备物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采购招标中心)
9、保障市场生活物资供应,对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保障居民粮油、肉类、蔬菜等民生必需品日常供应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照企业上述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0、对按政府要求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辖区“四上”企业,按其2020年2月份企业实际缴纳社保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1、保障区内企业用人需求,由政府出资委托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线上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2、对于辖区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疫情防控资金支出,可凭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南山区税务局、蛇口税务局、前海税务局)
五、本政策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六、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相关专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七、本政策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
相关限制条件解释
一、第1条、第2条、第3条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③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有违规转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为;二是不遵守省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要求,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返乡返深统计,对阻断疫情不积极不作为。
二、第1条、第2条、第3条中物业对象为园区物业,包括办公、厂房、商业及配套物业,不含住宅;
三、第3条中“符合条件的园区”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园区业主(产权)方不是区政府、区属国企;②园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③园区属于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有关园区。
四、第4条中“符合条件企业”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③在南山辖区范围内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
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一条 租金减免支持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第二条 生产经营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融资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人才支持
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七条 攻关项目支持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九条 招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十条 服务支持
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叠加配套支持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坪山区: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延期复工支持
坪山区用工规模100人以上工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至2月20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延期至3月1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以上年度十二月缴交社保数为准)。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省、市、区相关规定时间之后,从疫情高发区返回深圳的员工,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资助,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区人力资源部门搭建灵活用工调剂平台,支持未复工企业组织富余劳动力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有序流动,缓解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矛盾。
2、租金支持
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的企业,免除2个月租金;企业上半年每月租金可以延期三个月缴交。鼓励倡导辖区非国有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适度减免物业租金或协商延期缴交租金。
3、金融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采购原材料的企业,对新增贷款金额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等形式收集企业的金融需求,对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本年度银政合作予以优先考虑。
4、防疫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复同意复工的工业企业,自行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按照不超过100元每人的标准,对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保障企业员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辖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优化政府服务
5、办税服务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6、社保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7、海关通关服务
加工贸易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捐赠或被征用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可凭企业报告的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予以登记放行,事后补办申报手续;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以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8、行政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服务大厅开通双向快递服务,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企业邮寄纸质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寄回办事结果。简化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审核流程,2020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鼓励企业科研攻关
9、科研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坪山区企业在检测试剂、抗病毒药物研发 等方面取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技术突破,产品获得广泛应用,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研奖励的项目,按照其获得资助的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10、其他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否则将取消获得坪山区相关产业政策资助资格。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申请本政策资助奖励部分的,由区工信局负责审核认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本政策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光明区:
光明发布“15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一、减免物业租金费用
(一)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管理费、停车费。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产业配套宿舍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上述物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租金。
(二)引导协调光明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中小企业物业租金,鼓励倡议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适当减免物业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主体,优先给与光明区各类优惠政策支持。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在市级政策支持基础上叠加享受。
(四)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辖区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新增贷款、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减免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利息以及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年内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大力推动稳岗就业
(五)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的中小企业,如有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返深上岗,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根据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
(六)支持企业有序复工,中小工业企业由于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条件,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政府根据企业复工前2日尚未返深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1个月补助(第五条措施已补助人员不重复计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存在上述延迟复工情况,且按照政府防疫工作安排有序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四、加大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支持力度
(七)对生产口罩、防护服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扩大产能而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予以全额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支持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企业2个月补助。
五、放宽政企资金兑付时限要求
(九)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十)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达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十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六、降低企业违约风险
(十二)鼓励辖区企业友好协商解决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的合同事项,携手共渡难关。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企业,区政府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七、优化企业对政务服务
(十四)通过政务服务网站、“i深圳”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便捷办理政务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拓宽“秒批”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八、设立防疫专项荣誉表彰
(十五)对在疫情防护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专项表彰,在政府项目合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本措施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对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
龙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控
为做好龙岗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工作方案》《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精神及《龙岗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口罩或者防护服生产企业,下同),鼓励其自购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的,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或医用防护服资质的企业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给予补贴;不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的,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20%给予补贴,若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该企业获得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扶持金额按照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补齐,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本条政策可与《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同时申请)。
二、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凡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新租厂房的,按所在片区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给予全额补助3个月,补助期限可视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
三、对于能够新增产量且已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有贷款需求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相应名录,由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贷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封闭运行的订单贷款(订单回款直接支付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设定为1.5%,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
四、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自产自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企业,凡在疫情防控期间将相关产品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连续生产经营(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自产自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督促企业将自用以外的相关产品按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价格优先售给辖区其他企业。
六、鼓励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本次疫情结束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全部直接确认为龙岗区应急物资定点采购单位。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日,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政企共济共战疫情“十条措施”
为共克时艰战疫情、稳企稳岗稳信心,政企一心、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制定“五个亿元计划”、“五个专项服务”十条措施。
一、亿元防疫补贴计划
向辖区中小企业发放防疫补贴或防疫物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二、亿元租金减免计划
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和人才住房的企业,免除2个月租金。鼓励倡导非国有企业参与减免物业租金行动。租金减免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亿元稳企援助计划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给予紧急援助资金不低于1亿元。后续视情况扩大援助行业范围。
四、亿元融资扶持计划
为辖区企业融资提供贴息和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辖区企业授信、发放不还本续贷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扶持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五、亿元稳增长奖励计划
对发挥稳产扩产作用、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不低于1亿元。
六、防疫指导专项服务
搭建防疫互助平台,收集和对接防疫物资供需信息,协助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完善防控措施,调配相关物资支援企业。
七、政务直通专项服务
对上级有关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用电成本等新措施,专人负责、绿色通道、高效落实。
八、银企对接专项服务
组织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全力协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九、劳务用工专项服务
建立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协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形式、优化服务,缓解企业用工难。加快落实灵活用工方式,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十、司法援助专项服务
设立服务热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纠纷调解服务,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具体实施。
咨询电话:25666616、25662875
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应急扶持措施
2月8日,大鹏新区出台《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应急扶持措施》,提出九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对承租新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的承租人,减免2个月(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租金;
2.鼓励倡导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承租人减免2个月(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租金;
3.对实际减免承租人租金的社会工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及旅游景区运营方,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4.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有序复工复产,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给予参保企业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实际支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全额支持;
5.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6.鼓励企业为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紧缺,积极发展生产,对为解决疫情防抗物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7.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扶持的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给予不超过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8.对于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9.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新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本措施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最高扶持金额予以扶持,不予重复支持。
龙华区:
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深圳龙华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1. 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及时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发生重大生产经营损失的百强企业,予以“一企一策”支持。保障企业用水、用电和用气,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
2. 加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力度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前支付物资货款;对通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防控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纳入技改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 鼓励租金减免
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企业,减免承租企业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租金;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工业园区、写字楼业主等各类业主,为延迟复工的企业和租户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业主,予以实际减免租金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
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
5.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国家、省、市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提供便利,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将依法、快速办理;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责任单位:龙华税务局)
6.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社保局龙华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医保局龙华分局)
7. 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项目攻关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未获得国家、省、市扶持,但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8. 园区按要求设立临时隔离场所
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企业设立员工餐厅,以及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的园区,对每个单间、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天50元补贴。每个园区最高每月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9. 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卫生防疫部门以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疫情防控指导。由街道、社区统筹,对工作在一线防疫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力、耗材、支出予以一定的补贴;对主动配合政府落实防疫责任的物业方,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10. 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强化涉企中介服务行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11. 强化企业服务
建立区领导走访服务挂点企业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
本政策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暂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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